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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废止15件政府规章,维护政府法制统一
 

全面清理政府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统一部署,从20074月开始,南宁市法制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全市所有现行有效的65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20071229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决定废止《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等15件政府规章。此外还有9件政府规章将陆续公布修订结果,其他需要修改的政府规章将立法程序进行修订公布。

根据清理的原则和要求,对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对于有的规章适用了10多年而没有及时修改废止,有的规章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市政府作出了废止的决定。废止的规章包括《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实施细则》、《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南宁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南宁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南宁市“一日游”管理规定》、《南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在清理的工作过程中,为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南宁市法制办实行“开门清理”方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将65件政府规章目录在《南国早报》《南宁日报》和南宁政务信息网站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许多市民通过发电子邮件、来信、上门反映等形式提出了意见。20079月,南宁市法制办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教授、律师代表、行政管理专家、执法一线人员共60余人次对南宁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进行集中论证。

   通过这次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推进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了立法质量,较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对促进南宁市政府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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