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1日,南宁市陈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公布《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也是加快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开展征信活动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对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分析,形成企业的信用状况评估报告,然后通过信用报告的使用,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扩大经济总量、净化社会风气等目的。由于目前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分散,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无法形成统一联动的监管机制,严重阻碍了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因此,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监督管理的规范制度,整合分散在各行政部门、公用事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推进我市信用体系的建设。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概括描述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信息征集和发布原则,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管理部门及执行机构。第二章征集,共五条,主要规定法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和按约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以及各相关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范围。第三章发布,共六条,主要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范围及相关公开的期限等。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三条,主要规定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五条,分别对信息提供单位、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者、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六章,共一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时期。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南宁市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规划》,逐步形成南宁市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库,为全面推进“诚信南宁”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