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一、依法行政的本质
是指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理自己,不是依法治理别人。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读本》第312页)
基本了解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重点是合理行政和诚实守信的内容。
(一)合理行政的内容: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要平等对待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3.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4.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5.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诚实守信的内容:
1.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
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4.严格遵守依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读本》第451页)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三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读本》第508页第二条)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读本》第509页第六条)
二、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上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读本》第511页第二条)
(二)五种超时办结的情况:(《读本》第514页第十五条)
1.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未能办结的。
2.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的。
4.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5.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三、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是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读本》第516页第二条)
(二)责任追究所追究的是行政责任。
(三)执法人员被追究责任的十一种情况:(《读本》第519页第九条)
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2.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3.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4.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5.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6.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7.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8.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9.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10.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11.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处罚法第九条至十四条)
主要了解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对行政处罚设定的权限,重点了解是:
1.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手册》
第43页,或处罚法第31条)
1.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三、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加重处罚。(处
罚法第32条、《手册》第44页)
四、行政机关按处罚法第51条对不按期缴纳罚款的,加处3%的罚款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不是罚款。(《手册》第11页)
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处罚法第45条、《手册》第59页)
六、如何理解处罚法第24条“一事不再罚”(《手册》第27页)
1.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不能依据同一法律做出两次以上处罚。
2.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一个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罚款了,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处以罚款。
3.对于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并处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如市工商局对某企业处以罚款和没收劣质产品。
七、行政处罚决定成立与无效(《手册》第5、6页)
1.成立的要件(处罚法第41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2.无效的法定情形(处罚法第3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八、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处罚法第6条)
1.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行政赔偿。
九、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手册》第53页)
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的,应当组织听证。
十、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最高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读本》第547页):在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提出。
十一、当事人拒绝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手册》第62页):
1.行政机关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
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依法不应当当场收缴罚款,但执法人员要求当场收缴的。
十二、政府在治理污染企业中,做出限期治理、责令整改的决定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手册》第9页)
十三、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有关部门不能继续行驶被调整出来的行政处罚权。(《手册》第23页)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纳入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手册》第338页)
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处罚法第39条规定的6项要素制作。
文书常见的错误有:
1.采用行政文件的格式写法,使用红头有“文件”字样、有抄报、抄送等。
2.当事人称谓不全、以地址代替当事人,或将当事人称为“被处罚人”。
3.事实和证据表述简单模糊、不准确,甚至缺少。
4.引用处罚依据和种类不正确、表述不规范。
5.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明确,甚至不能履行。
6.没有告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和途径。
7.无处罚单位名称、日期、公章或者单位名称与实际处罚人不符。
十五、案例参考:市容管理员李某看见王某在道路上占道经营,就上前口头决定处罚200元,要求马上缴纳。王某不服,要求出具李某出具文书和收据,李某认为这是狡辩,拒绝其要求。
执法人员李某的处罚不成立,主要错误有1.依据处罚法34条规定,应出示执法证件。2. 依据处罚法34条规定,不能口头处罚,要制作处罚决定书。3. 依据处罚法33条规定,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只能是50元以下。4. 依据处罚法31条规定,李某处罚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5. 依据处罚法32条规定,李某没有认真听取王某的申辩。6. 依据处罚法47条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只能是20元以下。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法第6条)
要求了解行政复议的11项范围,能够判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能否按行政复议受理。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读本》第235页)
受理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超过5日内不告知当事人结果的,视为已经受理复议申请。
三、行政复议审查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四、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的义务:
1. 有接受复议机关全面审查的义务,必须参加行政复议。
2.有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的义务。
3.有向复议机关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材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义务。
4.有维护复议申请人申请权利的义务,不得阻挠、变相阻挠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和报复陷害申请人。
5.有履行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义务。
五、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方式(复议法第26条、《读本》第229页)
1.申请人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申请复议,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
2.复议机关受理后,如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按程序转送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3.申请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能要求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六、被申请人应履行复议决定,如拒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行的决定。(复议法第32条、《读本》第240页)
七、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需要撤销的,在复议决定书中正确引用《复议法》条文表述的方式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复议法第28条)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读本》第110页)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实施机关主要有三类: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的期限(《读本》第121页、许可法第42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处长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
一、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读本》第246页、诉讼法第5条)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但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二、举证责任(诉讼法第32、33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原告不负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根据最高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1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
三、行政赔偿的申请方式(赔偿法第9条)
1.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申请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诉。
案例学习:王某与李某打架,造成李某轻微伤。镇政府设立的综治办接报案后,将王某抓到办公室关押2天,罚款1000元。
一、王某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1.按《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还可提起行政诉讼。
3.王某也可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王某可根据《赔偿法》第九条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
二、本案中谁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是行政处罚的直接对象,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是与综治办的处罚结果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院执行《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案中谁是被告?
镇政府。综治办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处罚权,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最高院执行《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组建综治办的镇政府为被告。
四、法院如何判决?
综治办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作出处罚王某的决定超越了职权,法院应根据《诉讼法》五十四条规定,撤销综治办对王某1000元罚款的处罚,确认拘留2天的决定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王某行政赔偿。
重点学习范围
一、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行政执法知识读本》第五章(P63)、第八章(P110)、第九章、第十三章。通用法律文书部“三项制度”。
四、《广西行政处罚实用手册》第一部分行政处罚常识:第8、9、10、12、15、19、22、25、44、58、59、60、63、64、87、88、90、92、106、109、116题。
考试事项
时间:2007年5月26日9:00-12:00
其它事项待后通知。(具体时宜可注意上市法制办网页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