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本)
★行政执法单位“三定”表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 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目 录
1、行政执法单位“三定”表…………………………………………… 1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2
3、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 8
4、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许可…………………………………………………………………31
行政处罚……………………………………………………………… 50
行政收费……………………………………………………………… 155
行政确认……………………………………………………………… 160
行政监管………………………………………………………… ……164
行政裁决………………………………………………………… ……166
其他行政行为………………………………………………………… 167
5、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行政许可………………………………………………………………170
行政处罚………………………………………………………………180
行政收费……………………………………………………………… 185
行政确认……………………………………………………………… 190
行政监管………………………………………………………… ……199
行政裁决………………………………………………………… ……203
其他行政行为………………………………………………………… 205
附件1: 行政执法单位 “三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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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编制性质 |
行政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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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20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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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责 |
(一) 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 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 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 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和处理“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 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 组织监督经纪人、经纪机构和展销会。
(七) 依法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督,负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和管理,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 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商标印制行为,查处注册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推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九) 依法对各类广告进行审批、监督管理,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 依法监督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和管理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指导相关的各类协会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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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名 称(9个) |
1、办公室;2.政治处;3.法规处;4.企业注册处;5.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6.企业监督管理处;7.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8.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9.经济检查处 |
核定编制数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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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编制数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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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机构和
派出机构
名 称(5个) |
1.市工商局缉私队(经济检查支队);2.市工商局直属工商所;3.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4.市工商局南站检查站;5市工商局江北检查站. |
核定编制数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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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编制数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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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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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主体性质 |
法定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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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法律
依据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
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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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机构和
派出机构
名 称 |
市工商局江南工商所、江东工商所 |
主体性质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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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工商局缉私队(经济检查支队)2、市工商局南站分局;3、市工商局江北检查站 |
受委托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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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法律
依据条款 |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三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2、受委托组织:(1)《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二条 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2)《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设区的市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下同),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有关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
附件3: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实施单位名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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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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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全国人大大常委会 |
199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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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全国人大大常委会 |
2006.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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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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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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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7.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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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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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1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外贸部、国家工商局发布 |
200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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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国家工商局 |
199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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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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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1 |
××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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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 |
19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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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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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1 |
××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省政府 |
20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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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政府 |
200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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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附件4:
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行政许可(共 二十三 项)
(一)企业名称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二、行政处罚(共十七项)
(一)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执照等
法律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对无照经营的物品未予以没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强制收购或者变卖。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等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其财物被查封、扣押后,超过十五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其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为无照经营,按前条规定予以处理。”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对各类企业、机构、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三、行政收费(共八项)
(一)企业(公司)年检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五十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2、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机关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2、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文件:……
………
四、行政确认(共一项)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
五、行政监管(共三项)
(一)企业(公司)年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2、《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外国银行分行、从事经营管理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应在每年五月份以前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度检验。办理年度检验应提交《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报告等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二)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
法律依据:
1、(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项“工作职责: ‘12315’工作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如下职责:
(一)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二)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举报;
(四)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五)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
(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七)统计、分析、整理业务数据和资料,提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有关信息;
(八)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职责分工,分流应由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移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六、行政裁决(共一项)
(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
七、其他职权(共二十六项)
(一)查封、扣押(留)财物
1. 查封、扣押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2.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二)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
附件5: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实施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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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办理机构、岗位 |
程序、要求
和时限 |
执法
责任 |
备注 |
|
行政许可 |
1、 |
|
1.审查、受理/企业注册处、外资处
2.决定
/分管局长 |
一、申请与申请方式:
1.直接提交申请;
2.邮寄提交申请;
3.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二、受理与审查: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三、核发通知书:
1.对申请人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2.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通知书。
3.对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决定:①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从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通知书。②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从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通知书。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2、《××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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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办理机构、岗位 |
程序、要求
和时限 |
执法
责任 |
备注 |
|
行政许可
|
2 |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登记
(设立、变更、注销) |
1.审查、受理
/企业注册处
2.决定
/分管局长 |
一、申请与申请方式:
1.直接提交申请;
2.邮寄提交申请;
3.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二、受理与审查: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发照:
1.申请人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的: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准发照;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核准发照。
3.对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决定:①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从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核准发照;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②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从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核准发照。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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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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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办理机构、岗位 |
程序、要求
和时限 |
执法
责任 |
备注 |
|
行政处罚 |
1 |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
外资处、企业监管处 |
1.检查(日常):必须有二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参加,检查经济违法行为,必须按规定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
|
1. 检查是监督管理的一种的手段。对在日常检查或者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是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2.外资处对外商投资企业、来华经营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
分管局长 |
2.立案、立案审批:由检查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局长批准。 |
|
外资处、企业监管处 |
3.调查取证:①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③法律法规规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
|
分管局长 |
4.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强制措施批准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应经局长批准。 |
|
外资处、企业监管处 |
5.调查终结,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分管局长、局案审委员会 |
6.批准:对行政处罚建议进行批准;情节复杂、处以较重处罚的案件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
|
2 |
对各类企业、机构、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外资处、企业监管处 |
7.告知和送达:视案件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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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处、企业监管处、
法规处 |
8.陈述、申辩或听证: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办案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或者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复核。 |
|
分管局长、局案审委员会 |
9.决定:对办案机构的调查结果、复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外资处、企业监管处 |
10.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外资处、企业监管处 |
11.执行、归档: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按规定执行完毕后应及时整理材料,装订成册并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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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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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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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办理机构、岗位 |
程序、要求
和时限 |
执法
责任 |
备注 |
|
行政收费 |
1 |
|
|
1、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2、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3、企业缴纳年检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4、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正副本。 |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二条 |
|
|
2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企业监管处 |
1、个体工商户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月缴纳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
2、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3、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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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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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办理机构、岗位 |
程序、要求
和时限 |
执法
责任 |
备注 |
|
行政确认 |
1 |
企业动产
抵押物登记 |
市场合同处 |
1、由抵押合同当事人共同向抵押物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重新提供或补正。登记机关收齐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3、登记机关受理后由指定的经办人员对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予以登记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登记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合同当事人《抵押物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抵押合同当事人发生《抵押动产登记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况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
5、抵押合同当事人发生《抵押动产登记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过错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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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办理机构、岗位 |
程序、要求
和时限 |
执法
责任 |
备注 |
|
行政监管 |
1 |
企业(公司)年检 |
企业监管处 |
1、审查受理: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2、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正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正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
1、《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二条
2、 《××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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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 |
12315举报
申诉中心 |
1、12315接受消费者以电话、书面形式、互联网或来访等形式的申诉、举报。对申诉举报进行登记,对申诉举报电话予以录音。
2、工商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符合规定的,应以书面通知,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3、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调查。
4、工商管理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应当在5日内将副本申诉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5日内提交答辩状。
5、工商管理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节书,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并加盖工商管理局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6、工商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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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类别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办理机构、岗位 |
程序、要求
和时限 |
执法
责任 |
备注 |
|
行政裁决 |
1 |
企业名称
争议裁决 |
1.受理/企业注册处、外资处
2.裁决/分管局长 |
1.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2.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3.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过错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
|
类别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办理机构、岗位 |
程序、要求
和时限 |
执法
责任 |
备注 |
|
其他 |
1 |
查封、扣押(留)财物 |
1.实施/企业监管处、外资处、市场合同处、商广处、经检处
2.批准/分管局长 |
1.实施查封、扣押(留)物品时,应当有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拒绝签名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请见证人到场见证,见证人身份在文书中予以确认,见证人不愿见证或者没有见证人的,由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2.实施查封、扣押(留)强制措施,必须由两个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行。
3.封存、扣押(留)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送达封存、扣押(留)财物通知书。
4.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5.采取封存、扣押(留)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局长批准。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或者紧急情况下不及时采取封存、扣押(留)等强制措施可能影响调查取证的,可以先行采取强制措施,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6.被封存、扣押(留)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经局长批准后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先行处理;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执法机构可以在提取证据后先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7.封存、扣押(留)的财物,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封存、扣押(留)措施,发给当事人启封、解除扣押(留)财物通知书。
8.所查扣的物资,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过错追究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1.被封存、扣押(留)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经局长批准后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先行处理;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执法机构可以在提取证据后先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2. 所查扣的物资,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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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办理机构、岗位 |
程序、要求
和时限 |
执法
责任 |
备注 |
|
其他 |
2 |
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 |
1.实施/经检处
2.批准/分管局长 |
1.实施检查时,必须由两个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参加。
2.需要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时,执法人员应对被检查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执法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3.需要经营者暂停销售的,应当在笔录中向经营者说明,并送达暂停销售通知书。
4.采取暂停销售强制措施的,应经局长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过错追究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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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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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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