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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府公布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2007-11-1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呼和浩特市政府于
2007
年
3
月
19
日
公布了年度内第
1
号政府令:《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五条禁令包括:
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二、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或者不出具有效票据罚款、收费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严禁酒后执法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严禁着制服或使用行政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消费。
该禁令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违者由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视情节予以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报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纠不查、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该禁令已于二
○○
七年四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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