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日前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南政综〔2006〕356号),制定《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下列文件不需要报备:(1)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规范、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所作的批复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有关工作作出阶段性(当年或几个月)部署和部门间分工意见的;(2)纯粹转发上级文件,没有新增内容的;(3)未涉及具体行政管理内容的(如通知年检、注册等);(4)时效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同时要求各部门对于一些把握不准、无法明确文件性质的,可事先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共同商议确定。进一步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无细化规定或南平特色,仅为照搬照抄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的,不得重复发文;确有必要发文时,可以直接转发或者翻印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备案方面重申: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备工作,备案应当提供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并将材料寄送至市政府法制办。